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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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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簡介

為提供國人更為便捷的方式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乃參酌國外相關市場經驗,櫃買中心規劃建置以興櫃股票交易平台為基礎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讓投資人使用現有之證券交易帳戶及同一本集保存摺即可買賣不同投信業者發行之基金,以簡化投資人向各別投信業者開戶之繁瑣手續,另一方面,也提供基金受益憑證於次級市場流通之管道,進而達到多元資產配置及擴大投信業者基金規模之目的。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自103年 10月27日起正式上線實施,其後投資人即得以現有之櫃檯買賣帳戶買賣已登錄掛牌的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一、 基金申請登錄櫃檯買賣作業

投信事業填具「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基金受益憑證登錄櫃檯買賣,經櫃買中心同意後簽訂「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

投信事業申請其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登錄為櫃檯買賣時,每檔基金淨值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應與一家以上之造市商簽訂「造市契約」,並由造市商負責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各造市商應持有受益憑證6萬受益權單位以上;另符合資格之造市商可於該基金登錄交易一個月後,向櫃買中心申請加入成為該基金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3萬受益權單位以上,作為參與報價及應買應賣之基本造市部位。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如下圖: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
※基金登錄相關申請書件:* 檔案下載

二、 造市商資格條件

已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者即可擔任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

三、 交易架構

(一)交易標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憑證。

(二)交易規則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模式是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包含系統外議價交易),採用造市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造市商為每筆交易必要之一方,且成交價格為造市商之報價,交易原則略述如下:

  1. 交易時間:每營業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
  2. 最低成交單位為1個受益權單位
  3. 造市商之報價義務:
    1. 造市商之買賣報價價差不可逾賣出報價之5%。
    2. 最低報價數量為2千受益權單位;申報價格之最低單位為0.01元。
    3. 造市商於交易時間內須負連續報價義務(買價、賣價均應申報)。

(三)交易流程圖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

四、 成交原則:

(一)到價委託單 (投資人委託買價≧造市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造市商報買價) :到價委託單將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自動分配給當時報價最佳(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的造市商;若有兩家以上報價價格相同,則優先分配給報價時間較早的造市商,在造市商的報價數量範圍內,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輔助成交【例一】。

【例一】到價委託單分配成交

到價委託單分配成交

【成交結果】委託單5000單位全數成交:

  1. 委託單與A造市商成交2000單位,成交價格27.8元
  2. 委託單與B造市商成交2000單位,成交價格27.6元
  3. 委託單與C造市商成交1000單位,成交價格27.6元

(二)未到價的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造市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造市商報買價):造市商無成交義務,惟如造市商有成交意願,可藉由更改報價或點選方式成交。

造市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成交原則如下:

  1. 視同報價變更:造市商點選未到價的委託單時,系統會自動將報價調整成所點選的未到價委託單價格,調整後的報價仍受最大價差(買賣報價價差不得逾報賣價之5%)及最低報價數量之規範。
  2. 須遵守較優委託價格優先成交之原則,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造市商點選當時若有其他未到價委託單的價格優於其所點選的委託單價格者,造市商也應全數成交這些價格較好的未到價委託單﹝即委託賣出(或買進)價格低於(或高於)造市商所點選的賣出(或買進)價格者,該等價格較優之委託單亦應全數成交,例如造市商點選某筆委託賣出價格為28.9元的委託單時,當時若有其他委託賣出價格為28.6元、28.7元、28.8元…的委託單時,這些委託價格低於28.9元的賣單,也應全數成交【例二】。
    【例二】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
    【例二】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
    【成交結果】委託單號11~14均成交,成交價為造市商之報價:
    【成交結果】委託單號11~14均成交,成交價為造市商之報價

五、 營業處所議價交易(系統外議價交易):

系統外議價交易規定

【案例1】

若造市商A為買方,此時成交價格不可超過報買價(9.5元)之10%,即成交價格須介於8.55元及10.45元之間。﹝9.5*(1-10%)=8.55;9.5*(1+10%)=10.45﹞。

【案例2】

若造市商A為賣方,此時成交價格不可超過報賣價(10元)之10%,即成交價格須介於9元及11元之間。﹝10*(1-10%)=9;10*(1+10%)=11﹞。

【案例3】

若投資人甲與造市商A洽定,由投資人甲賣給造市商A,A再轉賣給另一投資人乙,此交易屬中介交易,甲與A的成交價及A與乙的成交價都必須介於報買價(9.5元)及報賣價(10元)間。

一、認識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

Q1 投資人透過櫃買中心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有什麼好處?

A1:對一般投資人而言,利用櫃買中心的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是一種非常方便的管道,它的好處包括:

  1.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更便捷:投資人使用現有證券帳戶即可下單買賣不同投信事業所發行之國內基金受益憑證,省卻投資人須分別洽銷售銀行開立信託帳戶或是向個別投信事業開戶之手續,給付結算作業也和興櫃股票合併辦理,買賣基金受益憑證就和買賣股票一樣地簡單便捷。
  2. 透過基金交易平台交易,投資人可依基金受益憑證造市商之報價議價成交,無需待基金淨值於當天下午或隔一營業日公布後才得知申贖價格。
  3. 操作靈活:除了可以透過次級市場買賣之外,還可以在初級市場辦理申購和贖回,且基金交易平台之交易,不管是買進或賣出均為T+2日交割(雙方同意亦可改為T日交割)。

Q2 投資人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時,是否需要簽署風險預告書?

A2:投資人初次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受益憑證不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但應先開立櫃檯買賣帳戶。

Q3 投資人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時有什麼風險?

A3:投資風險是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之前最需要注意的課題,其投資風險主要來自於:

  1. 市場風險:造市商進行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報價除了會參考基金的淨值而變動外,也會受到市場買賣供需的情況所影響,所以,基金的交易價格可能出現低於、高於或等於其淨值的情況。
  2. 證券信託投資契約終止的風險: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規定的其他終止情事發生,以及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發生解散、停業、歇業或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將被終止並進行基金清算程序,而基金受益憑證也會終止櫃檯買賣。

Q4 在櫃買中心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與在投信事業申贖的基金,有什麼不同?

A4:投資人透過櫃買中心交易平台取得的基金受益憑證與向投信事業申贖的基金就同樣的標的,投資人的權利義務均相同,但投資人向投信事業申贖是以每受益權單位「基金淨值」為成交價,申購需立即支付全額費用,贖回款項則於申請日後2至3個營業日才能取得;而於平台中買賣是以當時「造市商的報價」為成交價,且以T+2日為交割期(交易雙方同意時,可改為T日逐筆交割)。

二、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Q1 櫃買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上線後,投資人如何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A1:投資人只要在任一證券商開立櫃檯買賣帳戶,就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已經開戶的投資人使用現有的證券交易帳戶、集保帳戶和銀行交割帳戶就能夠交易,不需要另外開戶。投資人可藉由以下兩種方式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

  1. 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櫃買中心「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 :
    投資人可委託開戶的證券經紀商,請營業員將委託資料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基金受益憑證的造市商進行議價。如果投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造市商的報價價格範圍(到價委託單),本中心電腦系統會將委託單分配給報價最佳的造市商,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輔助成交;若委託價未達造市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未到價委託單),造市商則無成交義務(可以點選,但不強制)。因此,投資人如果想儘快買到(或賣出)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建議多多參考造市商的報價。也就是,投資人決定委託「買進」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造市商的「賣出」報價;投資人決定委託「賣出」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造市商的「買進」報價,才能提高成交機會。
  2. 委託證券經紀商與造市商進行營業處所議價交易(系統外議價):
    每筆交易數量在10萬受益權單位以上或金額500萬元以上者,可委託經紀商與造市商進行系統外議價交易,但成交價格不可超過當時造市商報價之10% ,若是一買一賣的中介交易,成交價格則須介於當時造市商的報買價與報賣價之間。

Q2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於櫃買中心登錄交易時,其受益憑證代號為何?

A2:沿用基金成立時,依「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給予之受益憑證代號為基金於交易平台上交易時之交易代號 (共6位文數字:T○○○○○)。

Q3 投資人透過交易平台買賣基金受益憑證,最低成交單位是多少?

A3: 1個受益權單位。

Q4 投資人透過交易平台買賣基金受益憑證有沒有漲跌幅度的限制?

A4:沒有漲跌幅的限制。

Q5 投資人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受益憑證可以用融資融券的方式交易嗎?

A5:不可以。

Q6 我的委託買進(賣出)價格高(低)於成交價,為什麼沒有成交?

A6:

1.因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是由造市商報價驅動成交的議價交易市場,成交的一方一定是造市商,投資人間無法相互成交,且造市商之買進及賣出報價必定存在價差(即證券商經營開放式基金造市業務之必要的作業成本),當投資人委託「買進」成交時,代表造市商「賣出」開放式基金給投資人(成交價為造市商「賣出」報價);投資人委託「賣出」成交時,代表造市商向投資人「買進」開放式基金(成交價為造市商「買進」報價),所以投資人參考成交價時應判斷該筆成交價為投資人「買進」或「賣出」成交價,本中心網站「首頁>開放式基金>當日行情表」及「首頁>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市況報導>各檔基金行情」均揭示「投資人成交買賣別」供投資大眾參考。

2.舉例來說,縱然投資人的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最近一筆「成交價」,但那可能是其他投資人委託「賣出」價格,故買賣別不同不適合相互比較,投資人應該參考造市商對該檔開放式基金的「賣出」報價是否低於自己的「買進」委託價(或買進報價是否高於賣出委託價),才可提高成交機會【例三】。

【例三】委託價格優於成交價,但不會成交:

【例三】委託價格優於成交價,但不會成交

Q7 投資人已經向投信事業申購取得基金受益憑證或先前已持有基金受益憑證,可以透過交易平台賣出嗎?

A7:可以的,投資人已開立櫃檯買賣帳戶者,可向投信事業申請或由證券經紀商代收相關文件後轉送投信事業,將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由投信事業登錄專戶中撥轉至投資人證券帳戶中,即可透過交易平台賣出。

Q8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後,投資人已透過「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進之受益憑證,將如何處置?

A8:投資人可向證券經紀商申請將其證券帳戶中之基金受益憑證撥轉至投信事業登錄專戶中,即可向投信事業提出買回請求。倘投資人尚未與投信事業完成開戶者,則須與投信事業依現行規定簽訂開戶契約及辦理買回申請;另相關開戶程序,投資人可直接向投信事業申請或委請證券經紀商代收相關開戶文件轉送投信事業辦理。

Q9 投資人透過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需要負擔哪些成本?交易稅的稅率是多少?

A9:與買賣股票的交易成本一樣,包括手續費和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買進和賣出基金受益憑證都必須支付證券經紀商一定的手續費,手續費的費率可以由投資人和證券商在1.425‰以內自行約定;證券交易稅只有在賣出基金時課徵,目前受益憑證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1‰ 。

Q10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的基本資料和價格資訊要怎麼取得?

A10:投資人除了可以從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網站查詢基本資料之外,還可以從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首頁 (http://www.sitca.org.tw) > 統計資料 > 境內基金各項資料 > 明細資料」的選項下,查得每檔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淨值等資料。另外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報價資訊的揭示管道和興櫃股票一樣,投資人可以在櫃買中心的網站查得當時造市商的報價價格及數量、最近一筆成交資訊、前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淨值、前日均價、每受益權單位預估淨值[註1]及各項統計資訊。

三、給付結算、申報改帳及違約

Q1 透過交易平台買賣基金受益憑證,如何辦理給付結算?

A1:與興櫃股票合併,透過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給付結算,原則採T+2日餘額交割;如果買賣雙方同意,也可以改為T日逐筆交割。

Q2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是否可申請改帳作業?

A2:與興櫃股票相同,證券商於交易當日下午3時30分前填寫「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改帳申請書甲聯/乙聯」向本中心申請改帳作業:

  1. 改帳方式為「取消交易」、「更改價格或數量」者:須取得交易相對方同意,並由提出申請改帳的一方填寫改帳申請書甲聯;配合改帳的一方填寫改帳申請書乙聯。
  2. 改帳方式為「更正帳號」或「申報錯帳者」者:僅須填寫甲聯。

Q3 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如發生違約,應如何處理?

A3:參照興櫃股票現行管理機制,即委託人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應代予完成給付結算,故不致因此影響交易相對方之權益。前項情形,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櫃買中心,同時副知該違約客戶後,由證券經紀商向客戶追償。

Q4 集保存摺是否登載投資人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之受益憑證?

A4:是的。投資人透過櫃買中心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之餘額,與上市、櫃股票一樣,都會登載於證券集保存摺。

Q5 證券商辦理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給付結算作業,需與集中保管結算所重新簽約及開戶嗎?

A5: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給付結算作業,集中保管結算所將與原已簽訂「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契約書」之證券商辦理換約作業;證券商已辦理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俾利開放式受益憑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四、其他

Q:證券商從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之資本適足率計提方式?

A:

  1. 市場風險約當金額計算方式:
    1. 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之個別風險係數,適用屬權益證券性質之受益憑證風險係數8%。
    2. 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下,市場風險約當金額為所持有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市值乘以其風險係數8%。
  2. 信用風險約當金額計算方式:
    1. 進階計算法下受託買賣一般交易對象風險採複雜法者:
      其信用風險約當金額適用受託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計算方式,折扣比率以基金所投資證券中最高之折扣比率為準。
    2. 簡式計算法下受託買賣一般交易對象風險及進階計算法下受託買賣一般交易對象風險採總合計算法者:
      1.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其市價調整權數、信用風險係數、有價證券風險係數及計算方式之採用,以基金所投資證券中風險係數最高為準。
      2.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風險約當金額計算公式:
        【(基準日買進成交金額+基準日賣出成交金額)X信用風險係數X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風險係數】+【(基準日前一營業日買進成交金額+基準日前一營業日賣出成交金額)X市價調整權數X信用風險係數X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風險係數】+確定違約應向投資人追償金額X 2倍之信用風險係數。
      3. 證券商如申報投資人遲延交割,則於上述信用風險約當金額中, 應加計遲延交割之信用風險約當金額,其計算方式適用受託買賣認購(售)權證以外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規定。


[註1] 櫃買中心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投信公司網站揭示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預估淨資產價值,此預估淨值僅為參考資訊,非成交價。

一、主管機關法令函釋:

  1. (一) 103年9月26日修正證券商擔任開放式基金造市商之造市及避險等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資料連結:請按此處
  2. (二) 103年9月30日核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相關規定。資料連結:請按此處

二、109年3月23日配合上櫃有價證券109年3月23日起實施盤中逐筆交易等制度,修正開放式基金交易制度相關規定:資料連結:請按此處

三、105年8月15日強化開放式基金造市商造市義務:

  1. (一) 規章修正公告:請按此處
  2. (二) 實施日期公告:請按此處

四、105年4月11日將「指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納入「基金交易平台」為登錄買賣標之相關規章修正:請按此處

五、105年2月15日調整開放式基金餘額交割之時點為T+2日款券同日交割:請按此處

六、103年10月27日推出「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新增相關規章條文:資料連結:請按此處

1.宣導投影片:

  1. 交易制度:檔案下載 (ppt)  檔案下載 (odp)
  2. 資訊系統:檔案下載 (ppt)  檔案下載 (odp)
  3. 帳簿劃撥作業:檔案下載 (ppt)  檔案下載 (odp)

2.宣導海報:檔案下載

3.問與答摺頁手冊: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