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

重要聲明


本網頁提供未上櫃之外幣計價外國債券相關資訊,且不適合所有投資人參考與投資本商品。附條件交易對象得為非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承作附條件交易其債券標的須符合一定信評以上,且其債券標的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債券或次順位債券,另其計息方式須為固定利率(含零息)或正浮動方式;買賣斷交易對象限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的定義如下:


一、專業投資人: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 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3.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4. 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 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款之規定。

二、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其買賣標的須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信評BB)之範圍。

法規連結如下: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

三、免責聲明

  • 本網頁所包含的資料不應視為出售要約、認購招攬或向瀏覽人士提出任何建議。瀏覽人士在做出任何投資、財務決策或購買任何產品前,應自行評估或尋求專業顧問意見。
  • 本網頁所包含的資料只提供一般性參考,相關債券發行基本資料皆按證券商登錄資料「原狀」提供,本中心並不對該等資料做任何保證,另本網頁可在毋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該等資料。
  • 本網頁不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沒有任何錯誤、遺漏、不正確,及有關本網頁之使用或不能使用,或因本網頁之運作中斷、缺陷、運作或傳送之阻延、或系統失靈而招致任何投資人損失或成本,本中心概不負責。
  • 本中心擁有本網頁內資料的版權。只有獲得本中心書面同意者方可使用,否則嚴禁改編、複製、分發、或提供本網頁內的資料作商業或公開用途。
  • 瀏覽人士需注意本網頁所揭露的債券成交資料並非即時更新,本中心將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亦不會承擔因資料不確或不全而引致損失的任何法律責任。

如已了解並同意上述內容,請按下同意鍵;如無法同意者請離開此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