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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10011422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如附件,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20819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等價成交系統之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係指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起至收市前10分鐘(即下午1時20分)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本中心立即延緩當次撮合2至3分鐘,並繼續接受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當次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
公 告 事 項: 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同時,本中心將對市場揭露延緩撮合的訊息並傳送至各資訊公司,包括試算價格為趨漲或趨跌訊息、前一次成交價格、前一次成交股數。
公 告 事 項: 二、等價交易系統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原則上皆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惟下列證券因其商品特性或交易制度之特別規定,不宜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爰予以明文規範排除適用:(一)初次上櫃普通股票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
公 告 事 項: (二)管理股票。
公 告 事 項: (三)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
公 告 事 項: (四)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
公 告 事 項: (五)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公 告 事 項: 三、旨揭修正條文因須配合電腦系統開發及上線時程,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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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11422-1.doc1010011422-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