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訂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修正「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等五項規章暨修正「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之考核表如附件,自103年10月27日起實施。 |
公 告 事 項: |
一、為讓證券市場投資人使用現有之櫃檯買賣帳戶即可買賣不同投信業者發行之基金,以達到多元資產配置,爰參酌國外相關市場經驗,建置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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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二、配合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開始櫃檯買賣,增(修)訂本中心相關規章條文如下:(一)增訂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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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二)增訂本中心「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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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三)修訂本中心「證券商櫃檯買賣業務服務費及設備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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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四)修訂本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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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五)修訂本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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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六)修訂本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第4條之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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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三、為鼓勵業者積極參與,自103年10月27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本中心暫免對申請基金受益憑證登錄買賣之投信事業收取「登錄處理費」及「掛牌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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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至有關基金受益憑證掛牌年費之計算,係以前一年底之基金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準;初次申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登錄櫃檯買賣者,係以申請日前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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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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