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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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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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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100216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公 告 事 項: 一、參照我國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申請第一上櫃公司應配合旨揭檢查表之修正,將「公司上櫃掛牌後,若參與合併後消滅、概括讓與、股份轉換或分割而致終止上櫃,且存續、受讓、既存或新設之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公 告 事 項: 」訂入章程。
公 告 事 項: 二、為給予申請第一上櫃公司將前開事項訂入章程有足夠之因應作業時間,倘因召開股東會作業不及而尚未完成章程之修正,應於申請第一上櫃時出具承諾書,至遲於107年6月30日前召開之股東會完成章程之修正;至107年7月1日起向本中心申請第一上櫃者,則應完成章程之修正。
公 告 事 項: 三、至於已上櫃之第一上櫃公司針對旨揭檢查表之修正,應至遲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完成其公司章程之修正。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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