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70004849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及附件3,並自公告日實施。 | ||||
---|---|---|---|---|---|
公 告 事 項: |
為確保投資人向本中心申請查詢個人資料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認證作業,明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且由監護人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時,須繳交足資證明之文件。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