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新字第10700040253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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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基於反映外界實務意見,擬適度鬆綁部分規定,使證券商股權募資平台之經營更具彈性,爰開放證券商除得將所認購股票轉讓予天使投資人外,亦得轉讓予曾認購募資公司股票之投資人;放寬證券商股權募資平台得受理之募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限制,提高至5千萬元以下,以增加募資平台之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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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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