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0109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6條及第7條條文,自108年起申請登錄興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4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7136號函。
公告事項: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27日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並為強化興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落實董事會之監督職能,自108年起新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並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爰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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