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7000371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部分條文、「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訊程序)第4條及「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下稱處置要點)第3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4328號函,暨旨揭業務規則第102條、重訊程序第17條及處置要點第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考量近期臺灣上櫃公司基於業務發展、鞏固客戶關係、與當地市場接軌等因素之考量,或有規劃其子公司進行策略聯盟或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等情事,為兼顧企業實務需求並避免上櫃公司過度移轉對重要子公司之股權或業務而有損及股東權益之虞,爰增訂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條之1、第8條之2並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及第15條之32。
二、另因應前開業務規則修正,本中心重訊程序第4條及處置要點第3條為相應修正。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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