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戶融資融券限額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八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六千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四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三千萬元。
(二)單股融資融券限額
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三千萬元,對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二千萬元。
(三)證券商淨值限額
(一)單日買賣額度:
資券相抵交易金額仍應依現行規定,納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證券商公會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24條)。
(二)新增之風險控管措施
參酌「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增訂證券商風險控管機制;且考量資券相抵交易及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性質相仿,兩者風險應合併控管。
Q1:本制度實施後,證券商是否必須對每一個投資人訂定資券相抵交易額度?
A1:如證券商對該投資人已依據證券商公會「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者,無須再另訂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以單日買賣額度控管即可;除非對該投資人未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證券商始須另訂資券相抵交易額度。
Q2:本制度實施後,投資人每日可否無限制的循環從事資券相抵交易?
A2:否,證券商對投資人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者,其資券相抵交易金額仍受單日買賣額度限制;未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者,證券商應另訂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予控管。
Q3:前101年11月1日實施之投資人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其融資或融券限額制度,於103年11月3日本案實施後,是否仍繼續適用?
A3:否,為實施投資人資券相抵交易金額不計入融資融券限額制度,已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故原於101年11月1日實施之制度,於103年11月3日本案實施後已不再適用。
Q4:未訂有單日買賣額度之投資人,證券商應另訂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請問投資人從事之融資融券部位金額如何計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
A4:為確認該部位係屬投資人「資券相抵交易」,而非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留倉部位,故僅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才計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新增部位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及取消委託金額,不列入資券相抵交易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Q5:投資人同時具有從事資券相抵及當日沖銷交易資格,於前月份並未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惟資券相抵交易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證券商是否須同時暫停該投資人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
A5:是,因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均屬投資人當日買賣同一標的證券賺取價差之交易行為,風險應合併控管,故即使該投資人前月份並未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但因資券相抵交易累計虧損已達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故兩種交易必須同時暫停,證券商並應於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額度,始得再接受投資人進行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反之,如投資人前月份未從事資券相抵交易,惟當日沖銷交易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者,亦為相同之風險控管方式。
Q6:前月份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為累計獲利,但資券相抵交易呈現虧損,以致於兩者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後,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之二分之一,是否仍須同時暫停該投資人之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
A6:是,兩種交易必須同時暫停,證券商並應於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額度,始得再接受投資人進行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反之,如前月份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呈現虧損,但資券相抵交易為累計獲利,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亦為相同之風險控管方式。
Q7:前月份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為累計獲利,但資券相抵交易呈現累計虧損且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之二分之一,兩者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後為累計獲利,是否仍須暫停該投資人之資券相抵交易?
A7:否,證券商每月應將資券相抵交易損益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二分之一時,始須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易及當日沖銷交易。本例投資人前月份屬累計獲利,故無須暫停該投資人之資券相抵交易,亦無須暫停當日沖銷交易。
Q8:103年11月3日起,如有證券商因評估客戶需求,未開放投資人從事資券相抵交易循環使用或電腦系統未建置者,是否無須執行本案之風險控管作業?
A8:否,因修正後之「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於103年11月3日實施,其中包含風險控管機制,故即使證券商並未開放投資人從事資券相抵交易循環使用或電腦系統未建置者,仍須辦理每日及每月評估客戶交易損益情形之風險控管作業。
(一)單戶限額:
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八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六千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四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三千萬元。
(二)單股限額:
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三千萬元,對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二千萬元。
(三)證券商業務避險限額:
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其最高融券限額為一億二千萬元,對上市單一證券之最高融券限額為六千萬元,對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券限額為四千萬元。
(四)上櫃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提高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調整後,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已為一致。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一)單戶限額 | ※含成分股 | 最高融資限額六千萬元 | 最高融資限額八千萬元 |
最高融券限額四千萬元 | 最高融券限額六千萬元 | ||
不含成分股 | 最高融資限額三千萬元 | 最高融資限額四千萬元 | |
最高融券限額二千萬元 | 最高融券限額三千萬元 | ||
(二)單股限額 | 上市證券 | 最高融資限額一千五百萬元 | 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三千萬元 |
最高融券限額一千萬元 | |||
上櫃證券 | 最高融資限額一千萬元 | 最高融資、融券限額各為二千萬元 | |
最高融券限額七百五十萬元 | |||
(三)證券商業務避險最高融券限額 | 最高融券限額 | 四千萬元 | 一億二千萬元 |
上市單一證券最高融券限額 | 二千萬元 | 六千萬元 | |
上櫃單一證券最高融券限額 | 一千五百萬元 | 四千萬元 | |
(四)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 |
上市證券 | 最高融資比率六成 | 未修正 |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九成 | 未修正 | ||
上櫃證券 | 最高融資比率五成 | 最高融資比率六成 | |
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九成 | 未修正 |
※成分股:為屬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Q1:投資人原融資額度六千萬元、融券額度四千萬元,103年11月3日起,其融券額度欲提升至六千萬元,證券商是否須重新檢視其財力證明?
A1:是,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期滿辦理續約時,應符合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故本案應依契約存續期間之額度調整規範辦理,證券商須重新檢視投資人財力證明。
Q2:證券商是否必須同時獲准從事認購(售)權證發行、經營結構型商品或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避險,及從事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之避險,始得提高其融券限額?
A2:否,103年11月3日起,無論證券商僅從事認購(售)權證發行、經營結構型商品或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立「929」避險專戶,或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商僅從事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業務開立「939」避險專戶,其融券限額均可提高為一億二千萬元,對上市單一證券之最高融券限額為六千萬元,對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券限額為四千萬元。
Q3:銀行從事股權衍生性商品及股權結構型商品避險、專營期貨自營商從事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之避險,融券限額是否可比照證券商避險專戶之融券限額較一般投資人為高?
A3:否,僅證券商之業務避險專戶融券限額可較一般投資人為高,銀行或專營期貨自營商之融券避險專戶限額仍與一般投資人相同。
Q4:103年11月3日起上櫃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調高為6成,如某上櫃有價證券在此之前,已因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成交量過度異常或列為再次處置有價證券,而被調降融資比率中,對於已持有該有價證券融資餘額之投資人或103年11月3日起新增融資買進部位之投資人,證券商該如何進行融資成數調整?
A4:證券商對於103年11月3日前已持有該有價證券融資餘額之投資人,無須進行任何異動作業,即不須重新調整成數;103年11月3日起新增融資買進部位之投資人,則依修正後之最高融資比率6成為基準進行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