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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及交易市場特色

一、櫃檯買賣股票發行市場介紹

適合在櫃檯買賣市場流通的企業類型:

(一)公開發行期間較短者:

這是目前我國櫃檯買賣市場的主要成員。

(二)規模較小,具有發展潛力者:

許多規模尚未達上市標準但甚具將來性的企業,申請上櫃可從證券市場取得資金,以擴大經營規模。

(三)企業經營者較保守者:

有些企業經營者全力投入企業經營,不願見到其股票受到炒作,上櫃股票股性較清純,融資成數低,交易風險較低且上櫃股票之交易全部以款券劃撥方式辦理,資金與股票之流向容易追蹤,作手與主力較沒有興趣介入經營權的爭奪。

股票上櫃之優點:

(一)建立公司形象,提高知名度,延攬優秀專業經理人才:

股票上櫃企業均須經嚴謹的獲利能力、財務結構及內部控制制度等項目審查,予人以上櫃公司均是優良公司之印象,故將股票上櫃可建立公司之大眾形象並提高知名度,對業務推展、人才吸引均可發揮無形廣告的效果。

(二)實現長期經營成果:

具上櫃條件之公司均經創業股東長期胼手胝足辛勤經營而茁壯,惟因其股票未於公開市場流通,公司之價值無從實現,將公司股票上櫃可使長期經營成果獲得實現。

(三)消弭勞資紛爭:

近年勞資爭端層出不窮,主要根源在於勞資雙方立場分歧,股票上櫃並配合公司法規定之員工分紅、認股規定,可使勞工亦具股東身分,進而因立場相近而消弭紛爭。

(四)強化公司管理制度:

股票上櫃審查之重點在公司是否具備健全之財務、會計及預算制度等,並確實遵行,藉此可使公司之各項管理制度更形強化。

(五)便利資金籌措,支持公司擴展:

股票上櫃公司形象良好且所發行有價證券具市場性,易於為投資大眾所接受,並可以較便宜的成本發行普通股及公司債之方式籌集大額資金,以供公司擴展之需。

審查準則相關規定申請條件:

(一)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公開發行。

(二)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

(三)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占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對其之影響。但前揭之稅前淨利,於最近一會計年度不得低於新台幣四百萬元。

(四)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

(五)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將其持股總額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

(六)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七)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八)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但主辦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發行人應由新任之主辦推薦證券商進行輔導,且再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滿六個月以上,始得提出上櫃之申請。

(九)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十)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十一)公營事業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者,得不受第三點至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十二)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

(十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得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但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亦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事宜。


二、櫃檯買賣股票交易市場介紹

交易巿場特色:

交易制度除保留原自營商營業處所議價制度外,自營商自行買賣或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皆可使用本中心股票電腦自動成交系統買賣上櫃股票,
其特色如下:

(一)利用電腦撮合進行交易,並予立即成交回報,以提高交易效率。

(二)上櫃股票報價揭示透明度高,同時揭示市場最佳五檔買賣報價之委託數量。

交易方式簡介:

(一)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交易範圍如下:

  1. 自營商間買賣。
  2. 自營商與客戶一次交易在十萬股以上買賣。
  3. 經紀商利用錯帳或違約處理專戶向自營商買進股票。

(二)電腦自動成交系統:括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零股交易系統、鉅額交易系統及盤後定價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等價成交系統成交單位為1,000股,每筆委託量在50萬股(不含)以下; 零股交易系統成交單位為股,每筆委託量在999股以下;鉅額交易系統每筆委託量須達50萬股(含)以上或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盤後定價交易成交單位為千股,每筆委託量在50萬股以下。

有關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零股交易系統、鉅額交易系統及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其交易時間、交易單位、升降幅度、升降單位及撮合方式等相關說明,請詳本中心官網上櫃 > 交易制度專區 > 上櫃有價證券交易系統簡介

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證券交易稅為賣出價格千分之三;經紀手續費為買進、賣出價格千分之一‧四二五為上限。但證券自營商於其營業處所議價部分,不得收取手續費。

給付結算:

買賣款券給付結算全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完成。

信用交易:

櫃檯買賣股票之信用交易業於民國88年1月5日起正式開放,另上櫃股票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制度亦已於94年11月14日實施。

投資上櫃股票之應有認知:

近年來上市及上櫃公司家數大幅增加,預估未來的投資型態,必將是「個股重於指數」,因此對產業景氣及公司前景的研究分析,對投資人而言無疑是一項新的挑戰,縱使現今投資資訊極為普及,坊間許多財經刊物、電視頻道等均有助投資人取得資訊,但仍須掌握所謂即時而有 效之資訊,方得以慎選標的,勝券在握。而櫃檯買賣信用交易的實施,投資人預期流動性改善將使股價合理調整,自會吸引大量資金流入,投資人必須瞭解,面對如此「高獲利、高風險」的市場特性,「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對個股及產業的基本面勤於收集資料及分析,是絕對必須的。但由於上櫃公司多屬成長期,因此宜採用自有資金中長期投資,避免擴張信用,不僅為個人創造財富,投資上櫃股票,扶植正值成長之中小企業,等於直接厚植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