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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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修訂IFRSs一般行業會計項目會計科目及代碼」之規定 |
|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增修「3352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及「8375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並參酌外界意見,酌修部分項目文字及備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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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個案研究計畫研究報告」 |
| 有鑑於企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對於公司之會計制度及資訊系統均將產生重大影響,本研究報告希望透過實際個案,協助解決我國企業適用IFRSs可能產生之實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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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行業會計項目會計科目及代碼」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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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業會計項目會計科目及代碼」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3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42112號函准予備查並公告。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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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之規定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2月2日函知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我國採用IFRSs後,前1年度及前2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附註揭露內容。亦即依推動架構之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最早於100年度、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為102年度,即需於合併財務報告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而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體財務報告揭露。應揭露事項分別如下: |
| (一) | 採用IFRSs前2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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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採用IFRSs前1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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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主管進修IFRS課程規定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0980067369號函示,由於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102年及104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IFRS實務運用能力,爰就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相關課程加以規範。具體規範如下: |
| (一) | 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
| (二) | 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
| (三) | 前開IFRS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 |
| (四) |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99年至103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IFRS相關課程訓練15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IFRS相關課程至少15小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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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計準則(IFRS)轉換計畫參考範例」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98年5月14日宣布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IFRS之推動架構,並規劃公開發行公司自2013年起分階段採用IFRS,公司為因應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宜儘速成立跨部門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並訂定採用IFRS之因應計畫暨預計執行進度,且至少應按季將執行情形提報公司董事會控管。「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並研訂「國際會計準則(IFRS)轉換計畫參考範例」,提供各公司擬訂轉換計畫之參考。參考範例僅係共通性轉換計畫及轉換步驟,非強制性規範,各公司仍宜依自身規模、所屬產業特性、可供投入資源、預計執行狀況等,擬訂符合需求之轉換計畫。另為順利推動轉換計畫,各公司專案小組負責人宜由督導財會部門以上之高階主管擔任,各工作項目之負責人員則宜由相關部室主管或相當職級者擔任,專案小組成員且應持續參與有關IFRS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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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訂IFRSs一般行業會計項目會計科目及代碼」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