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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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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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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010996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6條及第7條條文,自108年起申請登錄興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公 告 事 項: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27日公告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並為強化興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落實董事會之監督職能,自108年起新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並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爰修正本中心旨揭規章。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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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1099611-1.doc107001099611-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