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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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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10025516號
主   旨: 本中心本(101)年8月22日公告修正之「興櫃股票買賣辦法」部分條文、「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3點及「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部分條文,自102年1月7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本年8月22日證櫃交字第1010019748號公告。
公 告 事 項: 一、本中心本年8月22日以證櫃交字第1010019748號函公告旨揭修正條文,配合電腦系統上線時程,訂自102年1月7日起實施。
公 告 事 項: 二、本中心100年6月21日證櫃交字第1000015198號函及93年11月24日證櫃交字第34770號函,所揭證券商執行興櫃股票交易應遵守之原則,自新制實施之日起不再援用。
公 告 事 項: 三、各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應配合修正興櫃股票議價買賣之內部作業辦法,於新制實施日前函報本中心備查。
附   件: